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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王所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兰,王所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汪桥镇。被执行人:王所姣,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汪桥镇。本院在执行刘桂兰与王所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所姣外出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胡红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