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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与被执行人与于忠海、王金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兰,于忠海,王金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兰。被执行人于忠海。被执行人王金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与被执行人与于忠海、王金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申请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由王世伟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金勇、于忠海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勇、于忠海案件,故本案标的全部由被执行人王金勇、于忠海交纳,从其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扣除,本案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守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