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立常、沂南县马牧池乡柳洪峪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常,沂南县马牧池乡柳洪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842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高立常,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马牧池乡柳洪峪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立常与被执行人沂南县马牧池乡柳洪峪村村民委员会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沂南县马牧池乡柳洪峪村村民委员会在马牧池乡经管站代管资金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