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6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淑娟、赵欣等与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娟,赵欣,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地物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6889号原告:王淑娟,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赵欣,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56号。法定代表人:严家荣。被告:金地物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156号金地广场。原告王淑娟、赵欣诉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娟、赵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原告王淑娟、赵欣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