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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6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伟华、张晓红等与杨梓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华,张晓红,杨梓平,李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6423号原告:何伟华,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晓红,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梓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李翠,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华、张晓红与被告杨梓平、李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华、张晓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伟华、张晓红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伟华、张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为49元,由何伟华、张晓红负担。审 判 员 陈  福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谨  镳书 记 员 吴琳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