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与靳洪岩、李士佳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靳洪岩,李士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曲忠孝,院长。被执行人:靳洪岩,女,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士佳,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靳洪岩、李士佳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应缴纳罚金各2000元,但未履行。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洪岩、李士佳各缴纳罚金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刑初144号书刑事判决执行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