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4民初3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被告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717-1号申请人:袁某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成,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兴隆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