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杨少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杨少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4075号原告:王海林,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杨少芳,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地址:临淄区临淄大道780-2齐都星钻沿街商铺1号楼。原告王海林诉被告杨少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海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