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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永中与张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中,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贾永中,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张林,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在申请执行人贾永中与被执行人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渝0115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吉奥牌轻型普通货车,依法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张林需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永中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