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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基虎与黄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基虎,黄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王基虎,男,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黄小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基虎与被执行人黄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基虎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黄小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