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基虎与黄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基虎,黄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王基虎,男,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黄小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基虎与被执行人黄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基虎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黄小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