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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聂海明、陈茂富与湖南百特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百特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聂海明,陈茂富,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百特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号。法定代表人:梁立群,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霞,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海明,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富,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号锦绣航天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湖南百特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海明、陈茂富、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7)湘1302民初2239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百特利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审法院发布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庭管辖区域的公告》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大科法庭管辖,而不应由原审法院自行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大科法庭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法院2017年2月4日发布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庭管辖区域的公告》来看,虽然明确了大科法庭管辖大科街道办事处区域的民商事案件,同时还明确了另外三个法庭的管辖区域,但这是原审法院对各法���管辖区域的调整,并没有规定原审法院机关业务庭对大科法庭及辖区内其他法庭管辖的案件不能办理,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只能以法院的名称为准。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的地点位于娄底市××区境内,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百特利公司上诉提出要求将案件移送原审法院大科法庭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李连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