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继业与砀山县果树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业,砀山县果树科学研究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205号原告:王继业,男,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果树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原文庄镇西南2公里。法定代表人:毛吉明,该所所长。原告王继业与被告砀山县果树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继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业撤诉。案件受理费311元,由王继业负担。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