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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继业与砀山县果树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业,砀山县果树科学研究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205号原告:王继业,男,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果树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原文庄镇西南2公里。法定代表人:毛吉明,该所所长。原告王继业与被告砀山县果树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继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业撤诉。案件受理费311元,由王继业负担。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