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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7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闫某荣与韩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荣,韩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7345号之一原告:闫某荣。被告:韩某军。原告闫某荣诉被告韩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韩某军身份证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且实际地址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韩某军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参加诉讼法律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采取公告的形式向被告韩某军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参加诉讼法律文书,需待公告期满方能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汉军审 判 员  丁华勤人民陪审员  陈利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苏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