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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志明与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明,谢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392号原告:吕志明,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谢飞,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廖华方,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马港村一组华府东亭花园一幢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系谢飞之妻)原告吕志明与被告谢飞、廖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吕志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志明负担。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