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晨霞与梅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霞,梅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321号原告:李晨霞,女,1987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梅建斌,男,1988年10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晨霞与被告梅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晨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94元,由原告李晨霞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木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