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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晨霞与梅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霞,梅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321号原告:李晨霞,女,1987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梅建斌,男,1988年10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晨霞与被告梅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晨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94元,由原告李晨霞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木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