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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杜升全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杜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负责人叶轮,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升全,男,1978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被执行人杜升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升全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截止2016年6月26日信用卡欠款本金82291.02元、利息含费用27948.41元;并以82291.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月计收复利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6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杜升全承担案件受理费2505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120元、案件执行费16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67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