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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6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余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余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6944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73801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高宇隆,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余美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余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1.立即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4479元、日常维修费622元,合计5101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为(2017)浙0206引调2016号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院遂于2017年10月23日立为(2017)浙0206民初6944号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严学军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顾余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原告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惠金佳园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该小区9幢105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0.88平方米。被告名下的房屋属于小高层住宅,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为1.20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2.00元/平方米*年。被告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日常维修费至今未缴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余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4479元、日常维修费622元,共计51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顾余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 敏代书记员 顾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