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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壮志,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杰,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常培育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