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宋建林、张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林,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2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林被执行人张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02民初28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群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群(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0的存款人民币1056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