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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陈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明,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男,汉族,1988年5月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89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杨光明与被执行人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3134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于2017年7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杨光明与被执行人陈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人承诺全部案款和执行费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并由被执行人陈勇的老婆李秀秀进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杨光明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光明与被执行人陈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识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瓮立臣审 判 员  徐全林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