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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闫春松与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松,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178号原告:闫春松,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81402588L。法定代表人:李亚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公东,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闫春松与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春松撤回对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春松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人民陪审员  鞠建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