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其芳与徐峰、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其芳,徐峰,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815号原告:潘其芳,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北京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陈玲,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潘其芳与被告徐峰、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潘其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玲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其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其芳撤回对被告陈玲的起诉。审 判 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路国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