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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其芳与徐峰、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其芳,徐峰,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815号原告:潘其芳,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北京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陈玲,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潘其芳与被告徐峰、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潘其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玲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其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其芳撤回对被告陈玲的起诉。审 判 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路国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