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俞剑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剑威,张青富,胡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俞剑威,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张青富,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胡卫生,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俞剑威与被执行人张青富、胡卫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的(2012)丽遂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剑威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青富、胡卫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俞剑威货款295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本院向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驻村干部调查被执行人情况,仍无法寻得被执行人下落,村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