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春艳、张鑫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春艳,张鑫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卢春艳,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张鑫蔓(曾用名张萍),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卢春艳申请执行张鑫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鑫蔓于2017年4月6日前返还原告卢春艳借款50000.00元。二、如被告张鑫蔓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则需另支付原告卢春艳违约金2000.00元。三、原告卢春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均同意对本案所涉60000.00元借款事宜作一次性终结处理,今后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876.00元,由被告张鑫蔓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287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4月21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鑫蔓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春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鑫蔓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