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候永良流氓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候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13号罪犯候永良,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0日作出(1993)泸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候永良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总合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4年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该犯因保外就医超期未归,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以(2014)娄中刑执确字第4号刑事裁定,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十年五个月二十日不计入实际执行刑期,顺延后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8日。2015年8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候永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候永良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候永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现累计表扬4个。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罪犯候永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且犯数罪,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候永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