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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申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石兆留、牟兴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兆留,牟兴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兆留,(曾用名石兆榴),女,194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牟兴珍,女,194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再审申请人石兆留因与被申请人牟兴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7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兆留申请再审称:土地证是我办的,钱是我出的,我有权利收回我的土地证;排水沟的中线要挖出来,要求被申请人改道走。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一审中所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其中载明了被申请人所建盖的三间石棉瓦房位置包含在被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另外,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集义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了各户维持房屋现状的约定,申请人并未在该调解协议中提出由被申请人拆除房屋的请求。其次,申请人所提由被申请人疏通改造排水沟并按国家标准排放的诉讼请求,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排水沟不畅的事实。此外,申请人要求收回土地证等主张,其可另行解决。综上,石兆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兆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庆娟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韩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保卓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