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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敖日格乐其其格申请执行白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日格乐其其格,白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敖日格乐其其格,女,1969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鄂托克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第五居委会。被执行人:白斯庆,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八号街坊满达小区。申请执行人敖日格乐其其格与被执行人白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白斯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8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博审判员  代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