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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慕伊与李欣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慕伊,李欣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5129号原告:李慕伊,女,201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某幼儿园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尹楠(系原告之母),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成光,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欣,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主管,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宜君,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慕伊与被告李欣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慕伊的法定代理人尹楠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成光,被告李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宜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慕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17年3月14日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2、判令被告负担原告今后抚育费的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婚生父女关系,原告父母于2016年4月25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同意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同意每个月支付原告2000元的生活费,但是至今没有支付一分钱。原告的母亲尹楠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一直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的母亲目前生活极其困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欣辩称,其与原告母亲于2016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欣从2020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且被告积极履行探望义务,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之母尹楠与被告李欣于2016年4月25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慕伊由尹楠抚养,李欣于2020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李慕伊年满18周岁止。尹楠自述月收入3000元左右。被告李欣月收入9000元左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尹楠与李欣在离婚时对李慕伊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考虑到原告年龄的增加和物价等因素,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原告要求抚养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认为被告李欣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2020年8月止为宜,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抚养费”中包含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教育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欣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2020年8月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慕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上诉请求预交相应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