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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与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374号原告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26号。投资人王建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诉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撤回对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原告开封得胜锅炉工程部负担。审判员  张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彤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