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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与罗学文、纪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罗学文,纪林,广东豪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棠下大道34号全部。负责人:潘景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学文,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纪林,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广东豪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棠下台商工业区C3-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罗学文。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学文、纪林、广东豪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9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审 判 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伟成书 记 员 梁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