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字第3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唐富忠申请执行汪子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富忠,汪子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字第3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富忠。被执行人汪子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受理唐富忠申请执行汪子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子斓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