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曾春来与陈斌、林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来,陈斌,林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395号原告:曾春来,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淋(曾春来父亲),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斌,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琳,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南平市延平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珠,福建夏玄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福建夏玄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春来与陈斌、林琳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曾春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曾春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曾春来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春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曾春来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