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沈正伟、苏国林、李天明、熊世浩与白应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伟,苏国林,李天明,熊世浩,白应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沈正伟,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申请执行人:苏国林,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申请执行人:李天明,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申请执行人:熊世浩,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被执行人:白应宽,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德县。本院在执行沈正伟、苏国林、李天明、熊世浩与白应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应宽应向申请执行人沈正伟、苏国林、李天明、熊世浩支付运费人民币17185元,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4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以上执行情况已经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穆云松执行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蓉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