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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鲍学军与马名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学军,马名芬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803号原告:鲍学军,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宏声,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名芬,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增华(系马名芬丈夫),男,汉族,农民,住河间市,。鲍学军与马名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鲍学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鲍学军负担。审判长  孟庆强审判员  闫 涛审判员  张树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