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12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7日08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苏A4XX**小型轿车沿奉贤区金钱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金钱公路中横河路南侧约500米处时,郑某某遇情况向右打方向后车辆撞击路边被害人刘彩琴,致刘彩琴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当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至公安民警到达。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部门涉案车辆交接、领取凭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又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菊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