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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翼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180号原告张翼,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万象城B1层B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716368。负责人赖忠。被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药材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67706425。法定代表人袁学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翼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翼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