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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程基轩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基轩,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810号原告:程基轩,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锋,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程基轩与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程基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基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基轩撤诉。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