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学刚、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刚,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386号原告:吴学刚,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被告:陈东,男,1992年3月8日出生,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告吴学刚与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学刚负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