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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学刚、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刚,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386号原告:吴学刚,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被告:陈东,男,1992年3月8日出生,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告吴学刚与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学刚负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