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7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传凤与彭衍文、米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凤,彭衍文,米广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7530号原告:梁传凤,女,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新泰禹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衍文,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米广永,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新泰市。梁传凤与彭衍文、米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梁传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传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梁传凤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