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7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传凤与彭衍文、米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凤,彭衍文,米广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7530号原告:梁传凤,女,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新泰禹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衍文,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米广永,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新泰市。梁传凤与彭衍文、米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梁传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传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梁传凤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