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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核工业华南地质局二九三大队职工医院、丘丽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核工业华南地质局二九三大队职工医院,丘丽梅,丘丽娟,张带娣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南地质局二九三大队职工医院,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花街11号。法定代表人:黎广源,职务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丘丽梅,女,199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丘丽娟,女,200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法定代理人:龙某,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骆冠文,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带娣,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地质局二九三大队职工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7)粤0114民初5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地质局二九三大队职工医院上诉称:死者丘仁军户籍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翁源县,故本案应由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关于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代理审判员  汪 东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容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