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杜伟徽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伟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76号罪犯杜伟徽,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7日作出(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伟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5月20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1年5月17日、2014年9月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杜伟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杜伟徽的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杜伟徽在服刑期间收到汇款和现金存款较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伟徽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