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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德清宏晨铸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宏晨铸造有限公司,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904号执行人 :德清宏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中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3000X。法法定代表人夏小伟。委托代理人:董英,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科技创业园青年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1855X。法定代表人高飞。申请执行人德清宏晨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4966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49669.2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叶剑荣审判员张泽杭审判员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