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9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开捷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开捷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295号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19号。法定表人:倪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开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家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开捷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瑞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