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拾峰与泰州市土得很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拾峰,泰州市土得很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858号原告:陈拾峰,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泰州市土得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荻垛镇幸福路。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2134916R。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拾峰诉被告泰州市土得很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拾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陈拾峰负担。审判员 徐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