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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章灵光与李园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灵光,李园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203号原告:章灵光,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劲,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园情,男,汉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章灵光诉被告李园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章灵光于2017年10月25日与被告李园情的赔偿达成调解,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园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灵光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灵光撤回对被告李园情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先迪审 判 员  梁 斌人民陪审员  胡永久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隆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