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仁深、师东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仁深,师东顺,王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章仁深,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师东顺,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素珍,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仁深与被执行人师东顺、王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2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