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连杰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杰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24号罪犯连杰,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发现遗漏罪,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杰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500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连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816.5分,3次表扬。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执行罚金3500元(票号02659308)。监狱建议将罪犯连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