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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波、陈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波,陈林军,徐飞飞,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殷波,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陈林军,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飞飞,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殷伟,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波、陈林军、徐飞飞、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1日,本院到各被执行人住所处了解情况,亦未能发现各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召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