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二换与被执行人张新功、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二换,张新功,刘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051号申请人:刘二换,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新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刘俊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刘二换与被执行人张新功、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恢2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