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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二换与被执行人张新功、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二换,张新功,刘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051号申请人:刘二换,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新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刘俊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刘二换与被执行人张新功、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恢2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