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明珍、徐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珍,徐飞,徐东,李维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珍。申请执行人:徐飞。被执行人:徐东。被执行人:李维淑。本院在执行张明珍、徐飞与被执行人徐东、李维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来自: